请尽快将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上传至化妆品备案系统,违规将受处罚!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违法典型案例 在天津 (2022年7月)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化妆品备案人,于2022年1月5日在备案系统完成“某某品牌润颜精华液”备案、执法人员在2022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创建的备案系统账号中,均未能查询到上述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关于上述产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数据查询界面亦未能查询到功效宣称的相关信息。
综上,当事人在完成产品备案后并未及时将上述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上传至备案系统。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1万元罚款。
违法典型案例 在辽宁 (2022年11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在备案系统完成某某品牌清雅控油洗发露(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未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摘要。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1万元罚款。
违法典型案例 在上海 (2023年1月)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某某品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未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摘要。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1万元罚款。
延伸阅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